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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喝酒,3人溺亡,谁来担责?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8-25 12:00:00

4人喝酒,3人溺亡,谁来担责?

    8月22日凌晨,山西运城盐湖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有人投河溺水,经过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合搜救,最终3人溺水身亡。经过公安机关的勘察、走访,当日凌晨,解某等人在当地中银大道聚会饮酒,凌晨4时多结束,解某、黄某1与黄某2、原某结伴回家,经过附近的水渠时,解某坠入水渠,黄某二人跳下去进行营救,原某在原地报警。事发后,除了原某,其他三人都溺水身亡。

    4人喝酒,溺亡3人的惨痛后果令人惋惜,那么,原某是否要对其他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共同饮酒的几人之间,我国法律规定了一定的义务。一是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二是扶助、照顾和护送的义务。对于共饮人来说,具有不强迫他人饮酒的义务,如果他人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应当进行提醒,提醒不成的,视情况通知醉酒人的家属或者社区等部门进行照顾,保护醉酒人的人身安全。而在酒局结束之后,共饮人也应当承担护送、照顾其他共饮人的义务,特别是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饮人应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环境和状况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共饮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而其他共饮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和责任的,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伤亡者本人因其本人具有过量饮酒与伤亡后果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者如醉酒后共同饮酒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而委托他人代为看管,未对醉酒人采取妥善的处置措施,对伤亡的结果具有一定的过失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本案中醉酒共饮者因为醉酒状态发生了原某不能预见的“跳渠”、“营救”等行为,如果认为原某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以及护送、照管等义务,那么原某就不必承担对共饮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产生损害的主要责任在于3名溺亡者,而原某在当时的情况之下,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所以可以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给付死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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