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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女子将亲生儿子7万元卖给医疗机构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8-25 10:38:56

河北女子将亲生儿子7万元卖给医疗机构

    近日,河北沽源公安发布了一起女子拐卖亲生子女案,22岁的河北女子于2021年7月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卖给了远在山东潍坊奎文区的一处医疗科技机构,沽源民警联合潍坊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在沽源县平定堡镇将任某某抓获归案。

    据悉,该名女子于今年7月份将孩子出生,随即将孩子卖到了潍坊,非法获取了7万元的收益,目前任某某已被山东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贩卖自己的亲生子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和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其中,亲生父母施行的拐卖儿童行为和普通的送养行为在某些情况之下是难以区分的。有些犯罪分子通常会打着“营养费”、“感谢费”等旗号收取收养人的钱财,但这类财物是否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就成了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最大争议焦点。

    对于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等,都不应认定为普通的送养行为,而应构成拐卖儿童罪。

    对于本案之中河北22岁女子收取潍坊某医疗科技机构7万元财产交换孩子的行为,我们认为,7万元的数额已经远远超过了“感谢费”“营养费”的范围,所以不属于“送养”。

    而对于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来说,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出卖自己亲生子女非法牟利的行为,相较于一般理解中的拐卖儿童罪来说,社会危害性要小很多,基于各方考虑,拐卖亲生子女的,可能会被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

    至于女子将亲生儿子卖给了“医疗科技机构”的行为,还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才能明晰:该医疗科技机构的收买动机。目前可知的是,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主管人员已经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也要接受刑事处罚,如果其收买儿童还有其他不为人知的违法目的,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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