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孩在无证经营的游泳池内溺亡,谁来承担责任?
近日,福建泉州一名5岁男童在游泳时不幸溺亡。
据5岁男童小明的监护人蔡先生表示,自己的儿子于8月10日晚在泉州南安市水头镇“福闽丽景城”内的游泳池游泳,溺水3分钟之后才被他人发现,错过了宝贵的抢救时间。而涉事的泳池,并没有相关的经营许可。
据悉,该游泳池属于小区内公用的露天泳池,属于小区配套设施,本是物业以及开发商为了方便小区居民文体活动而建设的,每人收费20元即可进入活动。该泳池呈不规则椭圆形,深水区约1.5米,浅水区30厘米深。而泳池旁的告示牌上写明:儿童游泳需大人陪同,陪护人员应承担安全陪护责任,有事暂离应与救生员联系,以免发生意外。
男孩在无证经营的游泳池内溺亡,谁来承担责任?
南安市文体旅局表示,该游泳池的面积,需要配备至少3名救生员和一名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对于该无证经营的泳池,将依法没收泳池的营业收入,进行行政处罚。
我国《民法典》中,也有对于参加文体活动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的前提是,其他参与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说,本次事件中的男童溺亡并不属于“自甘风险”的调整范围之内。
而根据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场所,例如酒店、体育场馆、车站等,对于消费者都有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男童溺亡的人身损害应由泳池管理运营方因“非法经营”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男童的监护人,因为没有尽到看护的义务,导致男童溺水身亡,也需要自担部分责任,具体的责任分配,要根据协商或者法院的判决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