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高解释“窝藏”“包庇”如何定罪
近日,为惩治窝藏、包庇类犯罪,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窝藏、包庇罪名作出了细化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作出了明确。
该司法解释于8月11日正式施行。
首先,我们要明确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地位。所谓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与其上位法即宪法和法律相冲突。法院判决时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法律的效力相同,法律是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以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刑法》《民法典》等。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其实窝藏、包庇罪并不是一个概括的罪名,而分为窝藏罪和包庇罪。
其中,窝藏罪是指对明知犯罪的人进行帮助逃匿的行为,具体包括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住所、用于逃跑的机动车、船只等交通工具或者a金钱财物等行为。另外,在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设立了保证人,而保证人在犯罪分子逃跑之后明知对方的下落却拒不提供信息的,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也对包庇罪作出了具体的明确。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从而实施了帮助嫌疑人冒名顶替犯罪欺骗司法机关的、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不构成犯罪或者虚假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行为。
综上所述,窝藏罪和包庇罪其实不难区分,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窝藏罪是行为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物质上或者接近于物质的帮助;而包庇罪则是行为人提供的以“欺骗司法机关”为方式的犯罪行为。
总而言之,面对犯罪分子,人民群众有权利对其积极扭送至公安机关。但是,如果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给公检法机关造成了不必要的工作麻烦的话,很可能构成该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