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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收1元包装费,发表道歉声明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8-16 11:00:00

永辉超市收1元包装费,发表道歉声明

    8月10日,永辉超市在网上发表道歉声明,为“永辉生活小程序收取1元包装费”的错误做法向广大消费者道歉,对于监管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永辉超市方面也表示愿意积极接受并实施整改。

    据悉,有消费者投诉并曝光,永辉生活小程序事先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对每笔订单收取1元包装费,共201480单,被没收和罚款3.2万余元。

    永辉超市收取包装费的行为是否合理?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永辉超市收取包装费的行为其实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确实需要进行包装,但,永辉超市最大的错误就是“未经消费者同意私自收取包装费用”,这就违反了自愿、平等的原则,也即,如果消费者不同意支付一元钱的包装费用,那么订单并不会生效。永辉超市对所有的商品以及消费者都进行了无差别地收取包装费的行为,换句话说,就是无论只买几瓶饮用水还是购买了大量需要精细包装的水果、易碎品,都要无差别地支付包装费——这又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而在本次事件中,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被剥夺了,也即,消费者并不能自主地选择付费包装,而一般情况下,超市里的包装袋都是顾客在结账时自主选择是否自费购买塑料袋的。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永辉超市的网上小程序实际上是消费者与永辉超市方面在购买商品时签订买卖合同的中介,而此买卖合同中包含的一元钱包装费,是事先没有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根据我国《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未经消费者同意,强制选择一元钱包装费,这排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所以此格式条款无效。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感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首先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向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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