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儿童水库溺亡家长索赔被驳回
近日,一件儿童溺亡的侵权纠纷案件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驳回起诉,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事发在2018年的2月,广州白云区的四名儿童在某水库周边玩耍,一名孩童看见水库中有鱼便伸手去抓,没想到脚底一滑落入水中,另一名孩子看见同伴落水,便前去搭救,不料自己也掉落水中。其余的两名孩子见势不妙便跑走寻求大人救援,当救援人马赶到水库时,落水的两名孩子已经溺亡。
溺水儿童的父母于是将生还孩子的监护人以及水库告上了法庭,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
经过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水库是防洪防汛的工程设施,并非是侵权法中的经营场所,所以对在水库旁活动的人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且水库围栏铁网上挂着警示标牌,几名孩童是擅自闯入,所以水库并没有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落水孩童的行为属于我国《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行为,溺亡的后果也与其父母监护过失有关,应自负其责。
我国《民法典》之中规定的“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与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落水儿童的智力水平能够预见掉入水库的危险性,却依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偷偷前往水库旁玩耍,属于“自甘风险”的情形,法律中规定的“其他参与者”在本案中表现为其他几名一起在水库旁玩耍的同伴。溺亡儿童的死亡后果是由自己引起的,也是由其监护人未尽到谨慎合理的监护职责而发生的,所以并不能苛责除自己之外的任何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儿童落水溺亡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培养被监护人的安全观念,帮助未成年人正确识别危险并远离危险,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无论法律再怎样事后补救,都不能救回溺亡儿童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