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子用毒镖射杀100多只狗,牟利2万多元
近日,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用毒镖流窜杀狗的犯罪案件。
7月4日,武汉江夏区一村民起床发现自家看门狗失踪,于是调取监控,发现一辆汽车午夜到自家门口引诱看门狗追赶,在狗追赶的过程中,从车窗内伸出一根弓弩,发射出一根“飞镖”。狗在身中毒镖之后,没走几步就没有了气息,被偷狗人拉上了汽车。
武汉市公安机关随即进行调查走访,抓获了一对来自恩施务工的父子。据悉,父子二人是偷狗惯犯,自从来到武汉务工之后,一直在武汉周边城区寻找目标,杀害他人所有的看门狗,并偷走卖到集市上牟利。经查,父子二人共计网购毒镖射杀百余只犬,非法获利近两万元。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本案中,两对父子触犯哪些法律?
在民事法律方面,两父子偷狗杀狗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家养的宠物或者动物,都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如果偷狗贼盗取的是与主人具有一定感情的宠物狗,给失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行政责任方面,父子二人的作案工具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禁止个人持有的“弩”。相关法规规定,机械类的弓箭类器材,如弩(又称:机械弩、弩机)是一种具有较强杀伤力的器材,具有枪支、管制刀具的部分功能和特性,如不严加控制和管理,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物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刑事责任方面,父子二人无疑是触犯了盗窃罪。我国《刑法》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父子二人多次盗窃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并且二人盗窃非法所得已经高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应该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如果盗窃犬只的儿子未满16周岁,可对儿子不作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