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酒店客房意外摔伤,谁来负责?
近日,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损害纠纷。
2018年12月,高某母女二人前往西施故里风景区度假,期间入住一酒店。高某时年75岁,在入住酒店第二天时,由于意外,在酒店里摔倒,女儿发现后,立即联系酒店前台,酒店管理部门积极拨打急救电话并援助。
母亲由于碰伤了颈部脊髓,导致四肢瘫痪的严重后果,经鉴定,分别构成三级伤残、五级伤残。
由于与酒店协商未果,高某家属将酒店诉至一审诸暨市人民法院,要求酒店赔偿人身损害、医疗费、误工费等370余万元。家属称,酒店的家具以及其他设施的摆放存在问题,酒店中央的办公桌为透明颜色且与走廊间距过小,最终导致了母亲的摔倒,所以要求酒店以没有尽到经营者的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辩称,高某摔倒受伤与酒店不存在因果关系,高某摔倒系自身身体原因导致,酒店也尽到了积极的救治义务,不应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经过一审法院调查,发现酒店的家具设施摆放合理,老人摔伤的事实虽令人惋惜,但事实上与酒店并不存在着因果关系,所以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高某随后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
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其赔偿责任一般要根据酒店是否谨慎地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来判断责任。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而认定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本案老人摔伤致残的事故中,法院认定酒店并没有对老人的摔倒具有过错,且酒店在老人摔伤后立即配合拨打急救电话,尽到了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所以认定酒店不需要全部承担侵权责任,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