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9.8万卖掉亲生孩子被判刑
亲生父母卖掉自己的孩子,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近日,福建龙岩漳平市的一对夫妻,因为生育了四个孩子,引起了家庭生活经济困难,遂二人商量将最小的孩子卖掉,减轻家庭负担。最终经过中间人蔡某的介绍,这对夫妻熊某富和张某将年龄最小的男婴卖给了姓邓的一户人家。殊不知,卖掉自己孩子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利,出卖自己的孩子也构成刑法上的“拐卖”。
孩子一旦出生,就构成了法律上的自然人,就拥有个人的人格权。一个具有人格权的人,当然是被禁止像“物”一样进行买卖的。对于有生命的生物,我国只会将个人所拥有的动物、宠物当作财产买卖,而买卖儿童的行为,无疑是犯罪行为,此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作为父母,不但不履行相应的法定抚养义务,相反,还给孩子明码标价,于情于理,违法悖德。
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处死刑。拐卖儿童,不只是单纯地买卖儿童的行为,很多时候都可构成一个犯罪链条。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有些生父生母为了将孩子出卖非法获利,会以“营养费用”的掩饰,向收养孩子的家庭索取高额的财产,此种行为也会被定性为“拐卖”。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如果确实不是为了非法获利,而是因重男轻女思想,将亲生子女送养给他人,不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但如果因私自送养的行为,造成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损害的,可视情节定为遗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