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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7-23 11:00:00

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个人破产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后在意大利和英国得到发展,1978年,美国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近日,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在深圳经济特区裁定生效。

    深圳市民梁先生于2018年与朋友共同创业,二人在2019年成立公司,通过研发,获得了额温枪、儿童早教机和蓝牙耳机三项专利,在研发期间,梁先生先后向银行与网络贷款公司借款用于公司维持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当,虽然具有产品生产能力,奈何没有销售渠道,一直未能获得客户资源,也未能实现盈利,最终导致资金枯竭,陷入财务困境,无法清偿借款。

    2021年3月,梁先生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依法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深圳法院在近日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所谓重整计划,就是在三年内,梁先生不必偿还所欠债务的所有利息,而是在规定期限内实现100%债务本金的清偿。在三年期间,梁先生与妻子二人的资产情况应定期如实上报,二人的资金也受到严格的限制,禁止高消费行为。重整计划不仅维护了债务人的权利,减轻了债务人的压力,而且对于债权人也有好处,使得债权人能够增加债务清偿的几率,维护了双方的利益。

    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诚实而不幸”的人设立的一项宽容制度,对于个人破产的申请,有着严格的限制,从而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恶意避债。“诚实而不幸的人”指的就是像本案中梁先生一样,虽然通过苦心经营,但还是没有办法营利还债的公民。只有通过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切实明确债务人是否真的值得通过破产制度加以保护,并让那些失信者承受应有的代价,最终形成守信者处处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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