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酒后妨害公务被判刑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的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
2020年12月19日,上海市金山区警方接到一饭店报警称,一名顾客在酒后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和情绪,不肯付账。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往现场,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在饭店内非但不支付账款,还在店内大喊大叫,民警当即责令其支付饭钱,停止自己的闹事行为,但陈某某依然我行我素,不听从劝告。民警依法将陈某某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在调解室内,陈某某依然没有醒酒,辱骂民警,民警后将其带进讯问室内进行醒酒,但在醒酒过程中,陈某某突然暴起,并掌掴一名民警,随后陈某某被控制。
第二日,陈某某因为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据其交代,案发当晚自己喝了一斤多白酒,酒精刺激之下,干了这样一出荒唐事,对自己失去理智的所作所为感到后悔不已。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在本案中就是派出所对于社会治安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陈某某酒后滋事的行为,本应按照正常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进行处罚,奈何其在被约束醒酒的过程中过于冲动,对民警的人身权益进行了侵犯,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而就在陈某某犯罪行为实行后不久,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就正式将“袭警罪”列入刑法。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对袭警行为设置了法定刑。袭警罪于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
在本案中,虽然陈某某的审判日期是在袭警罪正式生效以后,但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陈某某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刑法未修正前的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公民有配合警方进行案件调查的义务,而不应借“醉酒”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虽然有时候醉酒可能会使人陷入无意识的状态,但并不能以此作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原因,我国刑法只有针对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人才会根据精神状态来判定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酒精使人麻痹,但法律从不麻痹,借酒滋事只会越来越将事情陷入麻烦之中,一旦损害他人利益,那么就会面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