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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火车上抢劫,被判十年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7-01 10:44:20

男子火车上抢劫,被判十年

    近日,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了一起火车上的抢劫案,该抢劫案既令人好笑,又让人唏嘘。

    2020年7月,被告人陈光经人介绍,答应帮助受害人王峰陪同前往北京售卖玉佩。陈光在看到王峰的玉佩之后,心生邪念,于是约定郑晓等三人共谋夺取王峰的玉佩。四人在上火车之前,前往山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取回氯硝西泮片共分成4瓶,该药品具有强烈的催眠作用,人服用之后会快速睡着,不省人事。

    郑晓在案发之前后悔,没有上火车,在共同犯罪的其他人上车之前,将自己所知的3瓶药品偷偷拿走,并在之后的微信聊天之中劝诫其他三人放弃犯罪行为。但陈光在上车之后又找出一瓶之前买的药品,将药溶解在了王峰的杯中将王峰迷晕,之后用指甲刀剪断王峰挂在脖子上的玉佩挂绳,偷走了玉佩,在下一站与其他同伙逃离车站。

    陈光等人在案发后迅速被警方抓获,经司法鉴定,该玉佩的价值只有100元。但陈光等人因涉嫌在交通工具上抢劫,被法院判处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与罚金,而郑晓虽然没上火车,也算作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我国法律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陈光尽管抢劫的价值只在100元,但却被判处了重刑,明明是将受害者迷晕之后的“偷盗”行为,却为什么被认定为抢劫罪呢?

    本案的焦点是,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而是以迷药的方式使受害人昏睡后非法占有了他的财物,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罪?从表面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即两种行为都使受害人失去了反抗能力,然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灌醉,然后劫取钱财,属于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实施的抢劫罪。

    另外,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其中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等金融机构等行为,都要从重处罚,起刑点为十年,最高可致死刑。所以本案中的陈光,因为不了解法律,还以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轻微的盗窃,结果却受到了超乎自己想象的严厉惩罚。

    至于郑晓,虽然其在上车之前反悔,劝说其他三人、将三瓶药品偷偷拿走,但依然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实施犯罪中,其中的某一人想要成立共同犯罪中止,不仅要求其本人退出共同犯罪,停止其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还要求他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虽然郑晓已经没有了犯罪的目的,但前段在几人犯罪预备和着手实施的时候都参与其中,且郑晓的行为并没有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不属于犯罪中止,依然要承担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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