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洒水车洒进公交,乘客向司机索赔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6-28 15:36:18

洒水车洒进公交,乘客向司机索赔

    每当夏日炎炎,走在路上的人们只要听到那首熟悉的“儿歌”,就会慌忙避让,原因无他,是洒水车来了!

    近日,安徽合肥一女子在乘坐公交车时,由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偶遇洒水车辆作业,洒水车洒出的水溅到了公交车中该女子的座椅上,导致衣服被打湿。该年轻女子认为自己的衣物被污染,于是向公交车司机索赔。据在场目击者称,该女子年纪轻轻,穿着也比较时尚,不像是蛮横无理的人。但人不可貌相,女子缠着公交车司机,一直索要50元的赔偿,而司机出于无奈,也不愿耽误其他乘客的行程,只好赔付给女子50元。

    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女子乘坐公交车,衣物被打湿,确实不是因为自身的过错行为而产生衣物发生损害的结果,女子遭到他人侵权的事实可以认定。但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女子衣物被打湿是否就应该由公交车司机进行赔偿呢?

    根据我国民法侵权编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在该起事件中,采用我国侵权责任之中过错责任的原则来判断,即女子衣物被打湿的造成者、侵权主体到底是谁?公交车司机对于女子发生损害的结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是否尽到了自身的注意义务?

    首先,该女子向公交车司机直接索赔是绝对不正确的。因为造成女子衣物被打湿的最直接原因就是洒水车作业,女子应当向直接的侵权人——洒水车司机进行索赔,而公交车司机是否具有赔偿的责任,是要看公交车司机有没有避免乘客受到此种损害的义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次事件中女子衣物被打湿是意外事件,洒水车作业打湿女子衣物属于侵权法上的“第三人侵权”,即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是由他人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关联人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过错责任中,损害赔偿由第三人承担,关联人不必承担责任。

    此次事件中,公交车司机正常驾驶,与该女子衣物被打湿造成的损害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女子不能找公交车司机索赔,而应该找洒水车司机。

    另外,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员工的侵权也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所以,只要洒水车司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损害赔偿都应该由洒水车司机的工作单位来进行侵权损害赔偿。就算是公交车司机对于女子的损害有过错,这50元的赔偿也不用由公交车司机亲自给付,而是由用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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