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参与诈骗视情况从宽处罚
近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该意见指出,对于涉嫌网络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坚持从宽处罚、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惯犯等坚决从重处罚,对于从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视情况从宽处罚。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呈现增多的趋势,犯罪主体也从一般人逐渐扩展到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让人意想不到的群体。对于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参与网络诈骗的,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在校学生以及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对于法律知识认识淡薄。最高法考虑到以上原因,出台了相应的意见,基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的情况,对上述群体采取从宽处罚的原则,一定程度上给了主观恶性不大、轻度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学生一定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出了我国刑法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理念,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工作中“良法善治”的体现。
最高法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特别是近年来发现有诈骗犯罪集团蛊惑、利诱在校大学生、刚毕业大学生参与实施诈骗,对于这类人员,只要其悬崖勒马,真诚悔罪,还是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相对不大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前段时间就有“大学生利用肯德基系统漏洞领取优惠券非法获利”等一系列案例的发生,据悉是因为大学生在用肯德基微信端与客户端领取优惠券系统之间不同步的系统漏洞,非法领取系统优惠券并出售获利,还将此方法传授给身边的同学一起获利,法院最终宣判该伙学生犯诈骗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多不等。
古语有云,不知者无罪。虽然这句话不能应用到现代刑法犯罪构成体系,但也可以作为酌定情节来处理,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社会人,可以作出无罪的处理;如果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危险性相对较小的未成年人、学生等群体,从今以后就可以使用从宽处罚的原则。
但是,做人需遵守原则,最高法的意见并不是犯罪者规避法律惩罚的“保护伞”,以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