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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11岁男童失踪遇害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6-09 12:27:01

    陕西11岁男童失踪遇害

    六月五日,陕西警方通报:2021年5月29日,泾阳县中张镇东鸟村11岁男童杨展豪失踪,经公安机关全力侦破,在六月五日取得重大进展。经过调查发现,失踪的男孩已经遇害,泾阳籍男子王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移交泾阳县公安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警方的调查,凶手是72岁的王某某,而杀人动机只是因为怀疑一件事。据警方通报,王某某因猜疑家人被杨某豪亲属侮辱,便怀恨在心并起了杀心。当杨某豪买完冰激凌后便被其骗回家中杀害并抛尸。村民们听说王某某行凶后,都觉得很吃惊,说王某某是个老实巴交的人,不太爱说话,但是也看不出有什么异常,平时就是个普通的务农人。警方通报出来后,也有村民叹息说:“都七十多岁的人了,对一个孩子怎么下得了手?”

    72岁高龄的老人本是大家“尊老爱幼”的对象,却没想到看似和蔼的老人却因为猜忌而杀害同村村民的孩子,实在令人唏嘘。

    高龄老人故意杀害他人,法律会考虑到其身体、精神状况等原因而从轻或者减轻对其的处罚吗?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时已满75周岁者,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从宽规则有所不同。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审判的时候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是“高龄老人”,却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年满75岁”,所以不能依照法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尽管该犯罪嫌疑人年事已高,但犯罪情节恶劣且没有达到法定的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年龄,仍然需要不打折扣地接受应有的刑罚。另外,高龄也不是犯罪者的免死金牌,就算犯罪嫌疑人年满75岁,但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也免不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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