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跳水救人丢失金项链被怀疑讹钱
5月20日,湖北十堰一湖边突然有两名孩子在玩耍时不慎掉进湖中溺水,路过的好心男子发现紧急情况,跳入湖中,将两个孩子救上岸来。小伙救人上岸后,不料发现自己脖子上价值两万多元的金项链在救人时不慎丢失,当他将情况说明后,路人却怀疑男子要变相向家长索要钱财。
报警后,警察并未发现证据能够证明男子之前戴着金项链,且身旁目击者在男子救助溺水孩童时并未注意到男子是否佩戴金项链。男子为证明清白,再次下水寻找自己的项链。而随后孩子的家长赶到,口头上表示感谢后就带着孩子径直离开。
幸运的是,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搜索,该男子最终在淤泥里找到了自己的金项链。
从法律角度看,如果男子的项链确实丢失,为弘扬正气、匡扶正义,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救助者向受益人提出适当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一是侵权人逃逸或者无能力作出赔偿,救助者依民事侵权诉讼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赔偿;二是受益人在见义勇为行为的救助下,他人的利益或集体、国家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是真正意义上的受益人;三是受益人有适当补偿的能力。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实施适当补偿的救济制度。
作为受益人,不是侵权人,不负有赔偿责任,而只负有补偿责任,而补偿不是全部仅是适当的。但是,受益人此时已负有法律规定的补偿义务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本着公正、合理、善良的心态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受益人实际受益的财产利益、救助人受损害的程度、救助者已获得部分赔偿或分文未获赔偿的不同情况,判决受益人给付救助者适当的补偿费。
于情于理,能够见义勇为救助他人的人,也理应不会去讹诈他人。路人的言论确实欠妥,伤害了好人的自尊心和社会对于救助他人的良好风气。小孩的父母虽无法律上的强制补偿责任,但也不应对好心人的救助草草感谢,着实有些令人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