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酒后去世 法院判同桌人无责
山东单县的周先生于2020年11月3日在本地一酒店参加宴请时,因饮酒过量不幸身亡,家人向法院起诉同桌的12人要求赔偿30万元。
据同桌人称,所有人都没有对周先生有劝酒、灌酒等行为,在死者周先生倒地时,同桌人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周先生的父亲告知了情况,周先生晕倒之后,同桌人也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并未耽误周先生的抢救。因此,同桌人都认为自己与死者周先生的死亡并没有因果关系。只有宴请组织者赵先生出于人道主义支付给周先生一家2万元补偿。
单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之间的陈述以及审查证据之后认定,聚餐期间有9人共同饮酒,但周先生一家并未提交出同饮人之间相互劝酒的证据,司法鉴定显示,周先生患有冠心病,在此基础上突发心肌梗死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死亡。司法鉴定意见证实,周先生的死亡与其饮酒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不能证明同桌人有劝酒行为且同桌人在周先生发生异常之后及时救助,不存在过错行为,法院驳回了周先生一家的诉讼请求。而周先生的家人也并没有提起上诉,表示对上诉没有太大信心。
我国法律规定,共饮人之间具有相互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不能劝酒,在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等行为时还要进行相应的提醒、劝阻行为;在共饮人醉酒后,其他人应对醉酒者尽最大限度的扶助、照顾和护送。如果共饮人之间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则可能需要对因饮酒受到损害的共饮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威胁喝酒等,导致饮酒人死亡的,已明显违反了合理注意义务,灌酒人应作为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故意通过强迫他人喝酒从而使他人身体受损或死亡的,灌酒人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