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样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5月25日中午,广西横县有一位男子开车路过百合镇南岸村的时候,看到道路上有一位老人驾驶着电动三轮车摔倒了,出于好心,男子上前将老人扶起。但是,没有想到这位老人拽着该男子的腰带,非说是男子将自己撞倒,要求对方赔偿500元钱。男子无奈,只能报警,男子提供行车记录仪作为证据,行车记录仪的画面显示这辆三轮车载着一位女子倒在了地上,这辆车的司机停下车,将老人给扶了起来。警察认为车辆司机即扶老人的男子没有责任,男子这才开车离开。
老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2000元至5000元之间。老人要求对方赔偿500元,一旦老人要求赔偿的金额达到2000元,那么老人就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在本案中,老人诬蔑好心扶自己的男子,非说是男子将自己撞到,要求男子赔偿500元钱,这就是在制造借口,迫使男子交付财物,符合“要挟的方法”,幸好男子车中有行车记录仪,否则在没有证据的条件下,很难判断究竟谁对谁错。
谈到当时的感受,这个男人觉得很委屈:“本来想做一件好事的,没想到却被人赖上了。老人的做法是让做好事的人寒心。老人已年过80,跌倒后身体并未受到伤害。随后,警方联系老人的儿子过来劝导老人。老人的行为就是在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遇到别人有困难,及时伸出援手,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这不是坏人做坏事的依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