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病假去非洲的女白领被解雇
陶琳1982年生于北京市东城区。陶琳于2017年1月9日在北京某公司担任行政经理。
2019年7月9日,陶琳向公司递交了病假申请,称因跌倒导致医生建议卧床全休,走路都受影响,不能坚持到公司,工作也不能继续,预计会休息两周,并提供了医院的门诊病历和病假证明,证明上说最初诊断为骶尾挫伤,骶尾疼痛,休假证明上说全休一个月。
2019年7月13日,陶琳去坦桑尼亚,2019年7月26日返回。这样做的结果是,公司在陶琳工作的电脑上发现了陶琳在坦桑尼亚期间拍摄的照片,陶琳有跳跃动作,以证明陶琳在病假期间到国外旅行,并且从事了明显不符合病假规定的剧烈运动。因此,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陶琳发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内容如下:陶琳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公司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
陶琳不服,要求公司赔偿15万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陶琳的诉讼是否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请假事由相符,在无证据的情况下,陶琳的主张显然超出了一般大众的认知,因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以陶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陶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陶琳不服,遂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最终驳回陶琳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