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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V被举报“教唆炒房”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4-17 13:01:48

大V被举报“教唆炒房”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4月2日,央视财经发布了一条微博,内容是:“深圳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公布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问题投诉举报途径的通知》,针对近期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房地产市场是否有违规资金进入,提供了举报途径。

    同日,微博用户“深房理装修队003”转发了央视的这条微博,并举报微博用户“美妈陈小泉”曾于2019年9月18日通过中信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申请了385万元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炒房,称此人名下还有更多贷款也是用于炒房。该条微博同时附上了“美妈陈小泉”一篇讲述其曾多次利用手中房产反复贷款买入更多房产经历的文章截图。

    4月4日,这名用户又发布了一条与炒房有关的微博。这条微博公布了深房理摇篮会员合伙炒房材料102份,同时附上了一张长图,内容多数是其购房信息,时间多为去年上半年,目的多为“代持人招募股东”。此外,长图中还提到不少深圳此前被“热炒”的二手房小区和片区。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8日发布通告称,将对网民举报的“深房理”违法违规炒房行为开展联合调查。

    在通知发布的40分钟后,8日下午18时16分,深房理会员群有群友发布消息称,“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本群解散,或重新拉群;大家清除一下聊天记录。”

    而原本按照“深房理V+会员群1~6”命名的群名,直接改为了“聊天群”。

    那么对于深房理炒房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呢?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发现深房理在宣传过程中发布虚假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其惩处。

    另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深房理”以合资入股、众筹等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用于购房并承诺返还收益,该行为已经涉嫌非法集资,一经查证,将受到刑法处罚。

    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详细结果也会随着调查进展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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