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不报告可追刑责
今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通报了相关案例,侵害未成年人隐瞒不报者被追究刑责,涉嫌违纪违法人员受到处罚。去年5月,最高检等9部门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据最高检统计,截至去年9月,各地通过强制报告立案并审查起诉的案件有近500件。
未成年人的话题这两年频繁地被热议,这次提案也是对这一话题的重新重视,我认为很有必要。未成年本身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对善恶好坏还缺乏成熟的判断能力。有些偏远山区由于法制不健全,很多孩子和家长对法律了解不多,导致了一些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等现象出现。事后由于没有良好的引导,或者以孩子小不懂事为借口,学校避免事情扩大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这些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在无控的情况下肆意发展,对孩子精神和心灵都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因此,加强负有报告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势在必行。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由此可以看出,追究负有报告义务人的不报告责任具有必要性,只要及时举报,就能及时查处和惩罚,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最高法在加强对不报告人员的追究和惩罚力度的同时,也应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氛围。不仅让未成年人能勇敢地进行举报,维护自身权益,还应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参与。只要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犯罪分子就没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