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乘客晕倒司机拒绝驾驶公交送医
2019年8月8日,小陈与母亲乘坐公交车。9时24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听到喊叫称有乘客突然晕倒,驾驶员则停车后查看情况是小陈晕倒,然后喊话车上其他乘客拨打120,而自己忙于拨打电话向单位汇报情况。
在小陈母亲及车上乘客多次强烈要求的情况下,驾驶员没有直接将公交车开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而是等待救护车。期间,小陈母亲在其他乘客帮助下将晕倒的小陈抱下车自行送往医院,驾驶员跟随下车协助小陈母亲拦截路过的一辆小轿车,之后驾驶员继续该趟公交车营运。事后小陈被送往医院后,然而经过多天抢救,最终被宣告临床死亡。
“在整个过程中,司机未及时采取报警、拨打120或直接送至附近医院等必要的合理救助,而是反复向上级汇报请示,对现场、对小陈进行长时间拍照,在车上多名乘客呼喊着让司机送陈某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救治的时候,司机仍然无动于衷,严重延误了救治小陈的宝贵时间。”事后,小陈父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赔偿50余万元。
那么在此次事件中,公交车司机的行为是否恰当呢?
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同时在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纵观整个事件,事发突然,时间短暂,其次,乘客已经拨打急救电话,司机也靠边停车等待救援,而且,司机在等待时也协助家属拦截社会车辆,所以说公交车公司在本案中虽然存在着一定的过失,但是这种过失是轻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