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入职两小时就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便加急招聘了一操作工小李,小李当晚就办理好了入职手续,正式到岗开始工作。但仅仅工作两小时,小李就突然晕倒在地,不省人事。工友立马拨打120急救,然而经过医护人员的现场抢救,小李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小李的家人听到这一噩耗,痛不欲生,于是找到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要求公司对小李的死亡给付赔偿金140万元。公司方面则认为,小李仅到岗工作2小时,属于试工阶段,对于小李突然猝死公司并无过错,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小李家属适当补偿。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只好寻求调解员帮助。
小李的死太过突然,我们都感到惋惜。但是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也未免不近人情,公司确实有些冤枉。怎么才能更好地就此事达成一致,小李仅入职2小时,可以构成工伤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此,虽然小李才入职2小时,但已经办理了正式的入职手续,且也已经正式投入到工作岗位中,符合用工事实,小李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小李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我们再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基于此,小李的突发死亡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公司和家属是可以通过工伤认定途径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小李家属愿意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公司也一次性支付了人道主义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