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例全职太太离婚获家务补偿,来看法典新规!
小陈和老王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刚结婚时,两人感情甜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陈开始和老王有了矛盾,二人经常发生争吵。随着感情不断破裂,小陈开始和老王分居,现在又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
小陈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家务补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是靠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来维系的,现在二人感情破裂,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本案中,小陈多次起诉离婚,虽然老王不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分居已满两年,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小陈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而对于小陈要求的家务补偿,因为小陈确实在家庭生活、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可知,小陈提出家务补偿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判决老王给付小陈家务补偿款5万元。
这是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理判决的家务补偿案件。那么,“家务劳动”究竟有没有司法定义,首例判决意味着什么?
我国法律上对家务劳动并没有确切的定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增加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全职太太因为长时间对家庭的贡献,如操持家务、照料老人孩子等家务劳动,而导致与社会脱节,出现职业发展困境,确实造成了损失。但这种损失,从法律角度来说,很难有一个量化标准。因此,这次民法典中新增的家务劳动补偿,就是一种保护全职太太权益的方式。
总体上,这次判决具有积极的司法意义,随着本次离婚家务补偿判决的生效,对此后的司法审判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特别是以后判例对于离婚家务补偿的标准。同时,随着案例的不断增加,相信我国也会建立更加完善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