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条大狗从天而降,将路人张某香砸成高位截瘫,司法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属于完全护理依赖。后来因为找不到涉事狗及其主人,张某香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高空坠物的话,此案的这个“物”是一只狗,就让案件变得有点复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张某香受害系因狗只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或狗只实际管理人。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所以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蔡某彰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物、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两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某香人身损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香被天降大狗砸中实在悲惨,找不到责任人更是雪上加霜。所以为了避免以后类似案件的发生,每个角色的人都要履行自己的职责,狗主人要看好自己的狗,物业要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天台区域的负责人或使用人也要在天台做好护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