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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1-12 17:57:53

    婚姻开始于两个人的相识相爱,决定携手相伴,也终结于两人的渐行渐远,决定分道扬镳。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作出决定。而一段关系的终止总是会面临很多阻力,对于一方想要结束而一方仍想挽留的情况,最好的办法便是提起离婚诉讼。由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或者冰释前嫌或者准予离婚。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组织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由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负责通知原被告组织调解,听取双方意见,给彼此一个机会。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本着为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一般会争取让当事人和好。但是调解有两面,如果离婚态度坚决或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也可以促成两人就离婚后的财产子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中力求让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调解和好,则不需要调解书,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中法官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接受调解,既可以由法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一起主持。例如适用简易程序的婚姻案件一般由法官主持调解,而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配偶提起离婚诉讼,则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这时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一起主持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不配合调解导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无效的婚姻如果存在《民法典》中列举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例如存在重婚或者家暴等情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判决书生效时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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