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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集体合同不影响公司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1-03 17:12:12

    

    劳动合同法要求如果工作时限过长,公司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在劳动合同法中还经常出现集体合同这个词,如果公司签订集体合同是否意味着劳动者联合为集体统一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呢?公司是否以已经签订集体合同为由拒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呢?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集体合同并非公司同劳动者签订,而是公司同代表企业员工一方的工会订立。并且集体合同并非必须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员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例如,就公司内女员工权益保护问题,工会可以和公司协商一致后订立专项集体合同,也可以就多种事项集中订立集体合同。

    其次,订立集体合同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不需要得到劳动行政部门明确的批准指示,只要在报送后十五日内没有收到异议,那么集体合同便可以生效。生效后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即便是新加入公司的员工或者更改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都需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

    其次需要注意部分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有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例如县城或者乡镇的餐馆经营者可以和工会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中细化约定餐馆厨房检验标准等事项。一旦签订,仅对当地餐饮服务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标准可以对劳动合同起到补充作用,进一步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其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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