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待收货的过程是痛苦的,下订单后总希望对方准时发货;而订单另一头的商家也是焦急的,希望买家赶紧给出好评反馈。即便在买卖中,也没有真正的感同身受。其实这也是合同存在的意义,让买卖有章可循,一切都按照当初约定好的执行,谁违约谁担责,白纸黑字显而易见。
但是很多情况下,我们无法在合同中做到尽善尽美,计划赶不上变化。就拿买卖合同中商家交付期限为例,很多人自认为立即发货是约定俗成的惯例,因而在合同中没有注明发货期限。而立即这个词本身就是模糊概念,取决于商家的主观意志。
如果遇到较真的商家主张给尽快一个标准,反而难以判断究竟有没有迟延发货。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买家和卖家可以协商确定具体的发货期限。
例如张三从李四处购买限量手办,约定光棍节当天交货,由李四将手办放到张三住所保安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即李四有义务按期将手办送到约定地点,送达后完成交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即如果张三没有按时去取,不管手办丢失或者摔坏,李四都不需承担责任。
如果协商不成也无法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例如甲向外地的乙蛋糕店定制一份榴莲酥,乙蛋糕店可以做完后立即寄送,甲也要求乙做完后第二天发货。
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守时的要求极高,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需要按时履行义务,过期需要承担风险。类似的还体现在第六十三条针对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中,价格出现波动,谁逾期谁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