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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在收到他人要约后作出有效承诺呢?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1-11 11:37:16

怎么在收到他人要约后作出有效承诺呢?

    我们总是在期待别人发出要约,却总是在一次次发出要约邀请后深感孤独。可能第一次看这句话会觉得一头雾水,不都是作出承诺就好吗?其实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谁能掌握主导权。对于收到要约的人,他能看到完整的合同内容,时间地点条件违约责任,一切都有确定性,他只需要作出承诺,便可以订立合同。换句话说,他人自发出要约时便开始受约束,一旦对方作出承诺便一锤定音。而要约邀请收到的不是承诺而是要约,总等待着别人的要约,不肯主动迈出第一步,只会石沉大海。那么,在收到珍贵的要约后,如何做出有效承诺呢?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果你认可要约内容,认为双方达成合意可以订立合同,那么便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将承诺通知要约人,当然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行为模式做出承诺。

    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需要在限定期限内作出,承诺在要约中约定的期限前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中没有约定,那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受要约人一般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如果不是对话方式,那么承诺须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对迟到的承诺做出规定,原则上承诺要按时到达,但是特殊情况下即便超出期限仍然有效。也就是如果小王向小张发出要约,小张将承诺以邮寄方式寄出,通常五日可以按时送达。但是由于突发恶劣天气,快递延误,到了第八日才到达,超过两人约定的期限。从中可以看出,承诺逾期并非小张本意。如果小王在逾期后通知小张由于超期未收到承诺,不再订立合同。如果小王未做表示,那么该承诺有效。但是如果承诺超期可以归责于小张,小张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或者预料到将逾期,除非小王明确表示承诺有效,小张的逾期承诺视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成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并且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承诺可以对要约做出非实质性的变更,如修改错字等;但是如果承诺对要约内容进行有关价格、数量等实质性内容的变更需要被视作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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