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能给前女友转账吗?
近日,一个名为“丈夫给前女友转账550万元被妻子起诉”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引发人们热议。
据悉,这位丈夫以每月一次的频率,每次五十万元的数额给前女友转账。妻子发现后大为恼火,认为这是丈夫对自己的背叛和欺骗,并且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损害了自己利益。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丈夫给前女友的转账赠与无效,并且要求前女友返还550万元。但是前女友辩称其中两百万是男方主动给的分手费,剩余三百五十万是两人公司业务往来的正常资金。并且两百万虽然在婚后才转给自己,但是属于男方个人婚前财产,不涉及对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我们看到,婚姻中的一方与前任藕断丝连看似是一个道德问题,实则还牵扯到法律问题。如何认定这笔转账的性质以及是否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呢?
根据我国民法不告不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原则,本案中原告仅仅起诉了丈夫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未涉及婚姻感情和子女问题,因而核心焦点是转账性质。前女友辩称男方无法在婚后半年内挣够两百万,因此这两百万是其婚前个人积蓄。而原告认为这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除夫妻约定财产协议外,婚后的合法财产所得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而一方婚前财产等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如果婚前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能够证明男方在婚前有两百万财产,那么对其前女友的赠与视为有效。而如果认作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其前女友的赠与因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需要,需要经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夫妻双方对财产平等的处分权是基于维持婚姻家庭生活需要,基于公序良俗,而非一方可以擅自给前女友转账。尽管前女友辩称为男方主动赠与的分手费,但是我们可以从日常生活常理结婚后的夫妻财产中推断前女友绝非善意取得,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