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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传媒公司在第三方网络平台直播,与传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1-03 19:36:47

    通过传媒公司在第三方网络平台直播,与传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

    如今,直播事业越来越红火,不少专门培养直播主播的传媒公司应运而生,成为一个主播往往不需要任何门槛即可上岗,这种类似的传媒公司往往会承诺你每天播够多少时长即可收到一笔保底的薪资,甚至还会承诺十分可观的直播提成,网络直播的迅猛发展与法律的滞后性在这个问题上突显出来,这样不用坐班的工作模式,是否存在劳动法认可并保护的雇佣关系呢?

    2017年11月29日,李某与漫某网络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后该网络传媒公司拖欠李某工资,李某因此与漫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请求确认李某与之存在劳动关系,并就拖欠的工资按照劳动法进行赔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院认为,就李某与漫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来看,该协议约定的目的和背景、合作内容、收入及结算均不具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性质,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首先,从管理方式上看,漫咖公司没有对李某进行劳动管理。

    其次,从收入分配上看,漫咖公司没有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保底收入应属于漫咖公司给予直播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并非李林霞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主要来源系直播提成。

    再次,从工作内容上看,李某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漫咖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李某与漫咖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在鱼龙混杂的直播市场,主播的权益其实并没有劳动法的保障,更不可能有五险一金,所以,想要从事主播赚钱,是不能给自己提供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仅仅只能是作为一个外快手段。如果还是想要自己的劳动有可靠的法律保障,还是要依赖法律认可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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