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该找谁承担责任
2020年9月29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警情通报,称2020年9月28日新城区鼎奇幼儿园学生家长报案,称孩子身上发现疑似针眼的伤痕,经过侦查,确认该幼儿园三名老师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被刑事拘留。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了解到,幼儿园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了老师的虐待,除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外,学生家长是否可以要求幼儿园、幼儿园老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本文就民事责任作简单分析。
首先,在校学生,作为未成年人,被老师、同学虐待、殴打致伤,伤人者属于什么民事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健康权属于民事权益,他人不得侵犯,非常明显,伤人者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其次,被侵权人应该找谁承担责任,及我们所说的赔偿义务人是谁,一般原则是,谁侵权谁承担责任。本案例中,幼儿园老师是侵权行为人,家长作为监护人完全可以要求这三名老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再者,现三名老师已经被拘留,那么是否可以找幼儿园,让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呢?本案例发生在幼儿园,幼儿园学生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学生家长除可向老师要求民事赔偿之外,还可以向幼儿园进行索赔。
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希望不要再发生类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