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发生后,可以向事故责任人主张因车辆受损导致的,为满足工作所需车辆的租赁费用和工人工资吗?
案件事实:
2019年9月,A长途客运公司员工陈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与B长途客运公司员工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B长途客运公司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A长途客运公司员工陈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B公司车辆定损34700元,A公司同意对该笔费用进行赔付。但是,B公司受损车辆为营运车辆,从事上海和夏集两地往来的长途旅客运输服务,受损车辆修理期间,为保证运营秩序,B公司又另行租赁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现B公司向A公司主张,要求A公司支付维修期间的租车费用19800元及驾驶员工资4400元,而A公司辩称:对于营运租车费及人工工资损失,认为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可以向事故责任人主张因车辆受损导致的,为满足工作所需车辆的租赁费用和工人工资吗?
法院审理:
经审理,B公司提交的客运结算单、门检证明、运管局表格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租赁车辆代替受损车辆运行,通过上述证据,法院可以认定B公司存在租车事宜及发生人工工资费用系B公司因本案而承担的间接损失。对于B公司主张的租车费及人工工资费用的总计金额根据市场行情,并不为高。但对于B公司主张A公司承担的人工工资费用部分,其原来运行此线路的司机在租车期间并未运营该线路,其工资费用则应相应扣减,也即A公司不需要重复负担此项成本。综上,法庭判决:由A 公司承担B公司主张的运营租车费19800元,人工工资部分由B公司自行承担。
案件总结:
经过本案,我们可以得知,交通事故发生后,可以向事故责任人主张因车辆受损导致的,为满足工作所需车辆的租赁费用和工人工资。但成功主张责任方赔偿这些损失往往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