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员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员工的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员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所以,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地解雇哺乳期女员工。哺乳期员工在劳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有异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