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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多年,男女朋友分手,索要青春损失费是否合法?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6-08 14:37:55

    从法律上讲,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根据的,法院也不会支持它。但是,如果一方为了达成离婚目的而自愿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法律没有禁止,法院也没有干预,这种自愿给予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并且以实际交付的货币数额为准,是否支付“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完全是自愿的,虽然这种债权关系应属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夫妻离婚时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但如果是情侣之间分手的,双方虽然没有所谓的共同财产,但还是会有一些财产纠纷。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出现男女双方同居,在恋爱结束时约定给付对方“感情债”的情况,即一方会给对方一定的金钱作为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甚至有的人还没分手就约定了如果分开要付多少钱的补偿。

    尽管“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已经是常见的说法了,但这真的是合法有效的吗?我们应该知道,在我国法律中,其实并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概念的,也就是说分手后要到法院去主张要“青春损失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但这并不代表分手时双方以“青春损失费”的名义所支付的财物就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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