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第19条明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各自婚前和婚后财产的经济和债权。约束双方行为、增加互信程度;增加彼此的信任;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分歧和矛盾,并为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供解决办法。
结婚前财产协议的对象范围较广,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后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结婚前财产协议为民事协议,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所以,婚前财产的分配方式完全可以在财产协议中明确规定,如:双方各占多少份额,即使某一特定财产权益属于哪一方,也可以在财产协议中规定。
《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比如婚姻登记、收养、离婚、立遗嘱等行为,均不能代理。所以,父母虽然爱子心切,但也不能代理签字。
是否需要公布婚前财产协议?当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是否需要进行公示,由夫妻双方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