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可以与哪些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赋予用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权利。
那么,是否用人单位可以与所有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呢?
用人单位可以与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的任何员工都有保护该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但客观上任何员工都不能实际知道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事实上,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仅限于真正了解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只需与这类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这些人员的具体范围,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用人单位无需和所有的劳动者全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对于不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第二,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且签订大量的竞业限制协议,可能会令用人单位承担巨额的经济补偿金,这样对于单位并不好。所以,对不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无需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是所有的员工都能和他们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法律对“竞业”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员工包括:
1.高级研发人员、技术人员、业务管理人员;掌握企业核心技术,或作为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企业的重要业务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虽然不是最重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是企业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和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由于他们的职位,他们可能知道企业的商业秘密。未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的,可能故意或者无意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