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亲以死相逼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例,女子的母亲为让女子与相亲对象结婚,竟然以死相逼。
据悉,女子周某在2019年初,在周某母亲的安排下与相亲对象付某见面。周某的母亲很喜欢付某,但周某并不喜欢付某。为了让女儿与付某结婚,周某的母亲说出“不结婚就死给你看”的言论,被逼无奈,周某与付某领取了结婚证。二人结婚之后,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周某的母亲严厉禁止周某与付某离婚。无奈之下,周某将此次婚姻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法律规定了几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法律规定的“胁迫”,指的是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例如,行为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本案中,周某的母亲“以死相逼”,使得周某违背了自己真实的意愿与付某领证达成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周某在民政系统上将会显示“未婚”而非“离婚”。最终,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诉求,撤销了这起荒唐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