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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14年赠情人379万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7-31 11:00:00

        丈夫出轨14年赠情人379万

        近日,辽宁庄河一对夫妻的财产纠纷,引发网友热议。李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育有一女,王先生与小霞(化名)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李女士发现王先生赠与小霞379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霞应将该部分财产全部返还给李女士。王先生对此表示认可,承认与小霞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婚外育有一子。与小霞交往期间,除向小霞转款147万余元外,还为其花145万购买2套房,花87万买了一辆车。小霞则称自己是受害者,王先生一直自称是离婚状态,小霞与王先生育有一子,王先生的转账是给孩子的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定,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小霞返还李女士人民币379万余元,本案已于近日生效。小霞提出孩子抚养费的抗辩主张,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而非孩子的抚养费纠纷,小霞的该项主张权利对象有误,可另行向王先生主张。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综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处置,或者请求分割。任何一方在未经过另一方许可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我国民法规定了无权处分行为系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有权人未予以追认的情况下,其处分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尽管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的,除非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真正权利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在不能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应当赔偿损失。

        李女士的主张是对自己财产所有权的维护,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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