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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婴儿高温天气被扔垃圾桶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7-23 11:00:00

        7月18日,广东江门。一行人在一垃圾桶内发现一名被丢弃的婴儿,现场传来婴儿的阵阵啼哭声。行人见状赶紧拨打110报警。江门市高新区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发现周围并未安装监控摄像头,无法第一时间锁定扔孩子的人,婴儿则被立即送往医院。民警介绍,下一步需要和政府相关部门一起,尽快找到孩子的爸妈,给孩子一个安全的住所。

        遗弃被扶养人可能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实施拒绝扶养,情节恶劣,从而构成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该罪的刑事责任,构成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虐待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义务来源不限于亲属,而应按照作为义务来源予以确定。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扶养义务;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等等。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予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本案中被遗弃的婴儿应当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首先承担起抚养义务,若不存在法定监护人的,婴儿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尽到一定的照护职责。

        但是构成本罪应当达到“情节恶劣”,根据司法实践,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的,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的,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类似情形,均属于情节恶劣。目前,尚未对婴儿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其行为性质恶劣,应当受到相应的批评指责并责令其承担起作为监护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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