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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新冠康复者违法违规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7-15 08:00:00

        近日,新冠患者遭遇就业歧视的话题引起公愤。有的地方明确“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有的地方则含蓄地说“历史有阳、不得观剧”。7月8日,广东佛山大剧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入场须知”引发热议,并且迅速登上社交公众平台热搜榜。其中有内容显示,不得入场的人员中第6类为“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内的人员”。虽然该剧院及时道歉,但是其恶劣影响已经造成。

        我国《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因此,公民享有的劳动权以及参加文化活动等社会经济权利依法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每位拥有劳动能力的均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雇佣单位或者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因种族、性别等原因歧视劳动者,限制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

        我国《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综上,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我国经济的正常经营发展,遭受新冠肺炎病毒折磨的公民在经历了病痛后回归社会应当受到平等对待。社会各界应当承担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团结奋进,共同促进我国经济恢复并保持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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