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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遇害女大学生父亲称绝不会妥协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7-11 14:00:00

        据报道,“南京女大学生西双版纳遇害案”将于7月7日上午10时进行一审宣判。据悉,被害人的男友洪某于2020年7月将被害人哄骗至云南西双版纳,随后与张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谋,7月9日将被害人骗到勐海县郊外由张某光、曹某青动手将其杀害、埋尸。犯罪嫌疑人洪某、张某光、曹某青涉嫌盗窃罪、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之后洪某的父亲多次向被害人的父母道歉并愿意金钱赔偿,但是被害人父亲拒绝接受任何赔偿,只希望能够获得公平公正处理。

        本案中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首先,洪某、张某光以及曹某青三人共谋将被害人杀害,同时另外实施盗窃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支配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而张某光、曹某青在共同犯罪中,是主要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系从犯。我国《刑法》规定,对主犯的量刑应当按照按照其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定罪处罚,对所有参与的犯罪情节均要承担法律责任;从犯的量刑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三名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了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其分别实施的是两个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和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故意,并且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所保护的法益不同,分别实施以上两种犯罪行为并且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最后,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人实施犯罪后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本案中,洪某父亲多次寻求被害人父母的谅解未果,因此,对于洪某的量刑不具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综上,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残忍地剥夺他人生命健康权,使一对父母失去朝夕相处的女儿,其犯罪性质恶劣,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洪某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某光、曹某青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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