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开婚姻证明发现名下3个结婚证
2020年4月,山东临沂的一名女子(杨女士)因房产问题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关系证明,却意外发现自己名下有三个结婚证。公安机关认为杨女士涉嫌重婚罪,对杨女士进行了传唤,要求其限期作出解释。为了自证清白,女子曾到当地民政部门和法院请求撤销被假冒的婚姻登记,均被驳回。2020年8月19日,女子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两天后,当地检察机关向民政局发出建议,最终成功解决了杨女士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问题。
为何杨女士名下存在三个结婚证,其中有两个结婚证必然存在身份冒用的情形。那么,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该如何定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冒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杨女士的身份证信息被他人冒用并申领结婚证,该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对公民身份信息管理秩序的保护,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应当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
但是,在本案中,杨女士向当地民政部门和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时,相关部门对其要求均予以驳回。那么,民政部门、法院是否构成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信息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而杨女士的身份信息在被冒用的时候申请结婚证,民政局应当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再发放结婚证。但是,杨女士的身份信息包括照片、户籍等内容,民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时只要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就能发现端倪,但是民政部门未发现并且连续两次颁发结婚证,该部门在工作中尚存在信息不互通以及疏忽职守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