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浙江宁波的一名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共同到派出所报警,小学生称,自己在放学等公交车的途中,一名黑衣男子从面包车上下来想要带走自己,在自己搭乘上公交车时,男子一直驾驶面包车进行尾随,直到自己到家,男子才离开。
经过民警调查监控,并未发现有人尾随小朋友的情况,当再次找到小学生核实情况时,小朋友承认自己是因为害怕期末考试而撒谎。最后小朋友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撒谎。
报假警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凡是成年人谎报警情,一般情况下都可处拘留的行政处罚。那么哪些行为主体可以不执行拘留的行政处罚呢?
在行政治安处罚的年龄限制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或者是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或者是七十周岁以上的,依照法律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于身体有特殊情况的,法律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也不予执行拘留处罚。
另外,谎报警情和检举不实的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情况。谎报警情中,行为人通常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报警所述的警情是不存在的,以扰乱公共秩序和以娱乐为目的的报假警,性质都是非常恶劣的。
但是对于依法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的,如果其中存在误会,例如举报他人种植罂粟,实际是观赏性植物的,就不能认定为谎报警情,因为举报人不存在扰乱公共秩序和公安机关工作的主观故意,所以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