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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小时44次掏取寺庙功德箱钱款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16 14:00:00

        男子1小时44次掏取寺庙功德箱钱款

        6月8日,安徽合肥某寺庙功德箱被盗。根据现场监控显示,一名身材高瘦的男子带着一个自制的工具偷偷摸进了寺庙的某个房间内,在关公的“注视”之下进行撬锁,无奈技术不够,便直接用手向功德箱内掏。在一个小时的时间内,该名男子共计向功德箱内“出手”44次,盗窃现金700余元。

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该男子交代,自己以前曾用同样的手法对另一家寺庙实施过盗窃行为。

        寺庙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还是“私有财产”?

        从寺庙的法律属性来说,法律规定,社团法人,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由一定数目社员结合而设立的法人,基本特征是以社员为成立的基础,属于人的聚合体。寺院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事业单位(只能算是社会团体),属于非政府行政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它是人民群众以自己的宗教信仰进行聚会和交流的场所。综上所述,寺庙的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私有财产”。

        本案中的男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盗窃金额超过1000元的,就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应当按照盗窃罪给予刑事制裁。

        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成立盗窃罪并不一定只有数额达到1000元,如果存在其他的法定情节,行为人也可能构成该罪,例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所谓的“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

        本案中,首先男子的盗窃数额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另外男子的盗窃次数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多次盗窃(两年三次)”,所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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