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父离婚后要求继子返还3万生活费
近日,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姻家庭纠纷。
2009年刘某母亲与唐某某再婚,刘某由其母亲与唐某某共同抚养长大,在刘某上大学期间,唐某某共支付其生活费35200元。2021年12月刘某母亲与唐某某离婚后,唐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大学期间生活费。万州区人民法院认定唐某某为刘某支付的生活费系出于自愿履行道德义务所为的赠与,不享有可撤销该赠与之权利,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视为赠与成立,两人之间形成一个赠与合同关系,赠与人的赠与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赠予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即是有效的赠与合同。
赠与分为动产赠与和不动产赠与:动产赠与在受赠人接受动产赠与时,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动产所有权在交付后发生变动;而不动产赠与的生效时间,例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等,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二人之间的赠与合同生效,而赠与的不动产所有权须经不动产登记变更之日起,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因此,当赠与人不愿意赠与时,可撤销赠与行为,可撤销的赠与行为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上述赠与的撤销权行使,赠与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但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从此项规定中可以得知,经过公证的赠与以及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权人不享有撤销权。
综上,唐某某作为刘某继父期间,与妻子共同抚养刘某,对刘某产生道德上的抚养义务,对刘某给付的生活费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享有撤销权,无权要求刘某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