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购买氰化物欲报复情敌却误伤父亲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某法院判决了一起投放危险物质致人损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据悉,胡某在与前妻离婚之后,发现前妻在二人的婚姻存续期间与另一名男子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遂设法进行报复。胡某自学化学知识,得知氰化物会致人损害,于是花费6200元购买了氰化钠,并且使用小鼠进行试验。胡某将氰化钠注射进矿泉水瓶中,并在受害人张某的车辆底盘安装GPS定位系统,伺机等待张某驾车回家,将未开封的香烟、有毒的矿泉水用袋子装好,作出“失物陷阱”。最终,该瓶矿泉水被受害人父亲误饮,导致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胡某对于实际的受害人张某并没有报复成功,反而使得被害人的父亲张某峰受到了损害,属于刑法规定的“打击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对象,因未能控制行为方向而侵害了另一对象的错误。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换而言之,在本案中,胡某虽然误伤了张某的父亲,看似是“过失犯罪”,但是按照打击错误的认定条件,只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就属于故意犯罪。胡某客观上投毒伤人,主观上也具有投毒伤人的意图,无论伤害了何人,都应当承担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