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9日,网上流传一张落款为“绥化市教育局”的通报。该通报称,4月11日,绥化市直属一学校高一学生,因其家长从外地返绥未按要求向学校报备,对该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该通报引发网友热议后,绥化市市长表示,该事属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事情,不属于教育局处置,疫情防控指挥部并没有同意该处置方案,该文件没有效力。对该学生不会采取开除的处置办法,只会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
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由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依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并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属于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侵犯,应当依照现行有效的具体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生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综上,学校不得任意开除学生学籍,学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应当有正当理由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情况,综合衡量是否满足开除的条件。如绥化市市长所言,学生父母未经通报从外地返回家中,属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监管范围,学校以及教育局无权针对此事作出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