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重庆一则孩子姓名权的案件登上微博热搜,引起网友热议。
据悉,2011年10月,男孩向某杉的父母离婚后,约定由母亲郑某抚养,随后男孩姓名变更为“郑某文”,男孩一直以“郑某文”之名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离婚七年后,于2018年2月,父亲向派出所申请将男孩姓名变更回“向某杉”,此事对孩子的学习、生活和参赛造成困扰。已经12岁的男孩及母亲与父亲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毋庸置疑,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决定、变更、使用的权利,但是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决定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学理界和实务界认识一致,均认为此时未成年人不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能力,因此其姓名权应当由监护人行使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自己行使。但对于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则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首先,一种观点认为:一旦未成年人具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意思能力,则其监护人即不能妨碍本人行使姓名的决定及变更权。其次,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姓名的决定和变更权由其父母行使,是父母亲权的一种表现。
我国对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的处理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本案中,向某杉的父母离异后跟随母亲生活并改姓“郑某文”,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从此“郑某文”成为男孩的人格标志,以该名字参加国内外比赛、入校学习等相关民事法律行为,“郑某文”之名已经融入男孩的日常生活起居并为身边人所熟知。同时,男孩已经年满十二周岁,能够理解该姓名的文字含义及人格象征意义,结合多次参加国际、国内赛事的获奖经历以及自身真实意愿,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12岁男孩为改姓起诉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