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生入侵电商平台盗走73万元_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近日,湖北武汉罗先生所负责的网络电商平台遭到了来路不明黑客的攻击,并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商家的73万元货款转走。武汉市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之后,经过接近两个月的调查,仔细甄别的近15万条电子交易记录,最终锁定了5名犯罪嫌疑人并抓获,其中,3名竟然还是在校大学生。目前,73万元中已经追回了40余万,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利用电脑技术将他人巨额财产转移,是盗窃罪、抢夺罪还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那么,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还是按照具体的盗窃、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几名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计算机技术进入被害人的计算机系统之中转移财产,构成了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以及盗窃罪。其中,破坏计算机系统是实施盗窃罪的手段,但不是必经阶段。根据刑法规定,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会从一重罪,按照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